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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实训基地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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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基地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备固定资产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开发、行政和生活后勤等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管理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设备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设备管理的作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设备管理工作主要任务:

(一)保障学校设备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二)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保证学校各方面工作的需要。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加强设备从计划、审批、采购、入库验收、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维护保养、租赁转让,报损报废等全过程的科学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学校设备固定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凡以学校和各部门、课题组名义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单价达不到设备固定资产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均作设备固定资产属本细则管理范围。所有设备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设备管理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一)后勤处是学校设备管理一级归口职能部门,各处、系等使用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各实验实训室等为三级管理部门。

(二)各处(室、中心)、系须有一位领导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并指定本部门(实验实训室)设备管理员一名。

(三)各处、系部须将负责设备管理的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员名单报后勤处备案,管理过程中若有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并将变动的名单报后勤处。

第三章  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员的职责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后勤处)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建立、完善管理设备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设备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设立设备资产卡片和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三)负责学校的设备从汇总、计划、领导审批、采购运输、入库验收、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维护保养、租赁转让、报损报废全过程的管理职能。

(四)组织实施设备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核对帐、卡、物相符一致和日常抽查工作,报送设备增减变动,结存和处置情况表。

(五)负责对外报送设备固定资产相关报表。

(六)对非正常性损坏,损失设备资产的事和人,根据实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处、系分管领导的职责

(一)落实执行设备管理的细则。

(二)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设备分台帐,设备卡片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定期组织本部门设备固定资产检查工作,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四)确保本部门的设备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协助后勤处做好清产核资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实训室设备管理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室设备管理中各办理手续和帐卡管理。(保管本部门低值资产领用本)。

(二)督促本室设备各使用人员安全操作,科学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努力提高设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年限。

(三)协助上一级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确保帐、卡、物三相符。

(四)涉及本室设备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设备的购置应纳入计划管理。各处系、各部门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以及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需要和学校财力的可能,以教学大纲、实验项目、行政后勤任务为依据,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一般在上年九月进行。各系、处等分管领导主管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部门的年度购置计划必须按要求及时报后勤处,由后勤处结合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经平衡汇总后上报学校审批,最后上报教育局平衡汇总后再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由后勤处统筹安排。

(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必须报后勤处,财务核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计划的执行以项目为依据,项目的估计价格或预算经费指标不是分配的实际经费额度,不得以项目执行完后预算有节余为由增加其他项目或增购其他设备。

(三)未列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自行购置的设备事后要求从学校设备购置费中报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为杜绝重复购置,提高投资效益,年度购置计划中单台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和功能。

2、学科及科研情况介绍,预期该设备对本学科项目的作用,购置该设备的必要性、目的性、迫切性及利用情况预测。

3、已有同类设备配备情况,包括学校内部配备情况,本地区配备情况,国内配备情况。

4、管理方式及人员配备情况。

5、优选厂家及估计价格,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要求。

6、资金来源。

第五章  设备的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的采购按照昆山市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对照昆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目录进行,对照目录内容,按制度审批采购,合同手续齐全。

第十五条 设备的采购工作由后勤处会同其它部门组织或协调进行。

(一)为使采购工作顺利进行,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学校已批准年度购置计划认真填写《采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后勤处执行。

(二)后勤处协同实训处应按照设备《采购单》要求的配置、技术条件核审后组织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问题不便实施,应及时向设备使用部门反馈信息并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以确保采购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部门要协助后勤处与实训处做好采购工作。对专业性较强的设备以及精密贵重仪器的选型、技术配置要求,与厂商进行技术谈判等工作应以设备使用部门为主进行。最终确定的采购方案需经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对某些特殊的仪器设备,后勤处会同实训处可视情况委托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组织采购或聘请有关专家指导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经后勤处和实训处同意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在设备采购过程中,设备使用部门与后勤处、实训处应分工合作,相互监督,一般情况下,设备使用部门应和后勤处、实训处一起向供货厂商询价并参与价格谈判和签约。

第十八条  进口设备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由后勤处会同实训处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在采购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公肥私,任何人不得私自接受回扣,对无法拒绝的回扣必须如实上交入账。

第六章  设备的入库验收、安装调试验收与入帐

第二十条 设备到校后由后勤处、实训处会同设备使用部门一起进行入库验收(开箱验收)

(一)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渗漏等的情况后开箱。

(二)按协议的型号规格、技术要求、查验设备是否符合所订购的各项要求。

(三)查阅箱内随机说明书、合格证、技术文件,随机附件和配件。填报入库验收报告单。随机原始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及其它文件)由后勤处归档,建立设备单机技术档案,使用部门需用可使用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装调试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无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可按企业技术标准进行,并实行设备连续运行72小时动态检测,填报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单。

第二十二条  设备经入库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依据发票或有关单据清单入库验收报告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单,办理入库,入帐手续。由后勤处及时统一建帐立卡,并按有关规定编号。

第二十三条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设备,有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记载的价格计价,无原始凭证按按市场同类设备价格作价计价,经验收后凭验收报告和捐赠协议或情况说明等办理入库,入帐手续,并建帐立卡。

第二十四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责任属于供货方的,后勤处应会同实训处和使用部门积极进行交涉或索赔,尽可能减少损失。责任属于采购方的,后勤处会同实训处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校领导,由学校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设备的领用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领用手续,一般应由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低值财产领用单)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后勤处办理,其他人员领用必须通过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员。领用手续办完后应及时登帐、建立卡片(部门分台帐、设备管理卡片),落实设备的使用人(保管人),在使用部门《设备卡》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须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送修,以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一)使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设备说明书操作要求和使用要求。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二)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改造,使用部门应向后勤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设备的转移、租赁、封存、转让

第二十七条  设备的转移在学校内各部门因机构分设变动,或部门之间涉及设备转移,须由设备转入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财务确定批准,由转入部门验收后建帐立卡,转出部门才可在帐面上转移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租赁,外单位或非本学校人员租用或租借本学校的设备固定资产使用,须与资产财务联系,由后勤处报学校批准后签订租赁协议。

(一)租赁设备费用原则上以设备原值按2-6年折旧完毕,每年所占折旧费用作为租赁设备的年租金(租金归学校财务入帐),租赁期间的设备保养,维修,由租用方负责。

(二)租赁的设备,须交押金,按设备原值15%-25%。

(三)租用设备归还时必须完好。由综合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验收。

(四)租用设备的组部件损坏或整体损坏一律按租用设备的组部件原价格赔偿或设备原值赔偿。

第二十九条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设备,各部门分管设备领导和设备管理员应将该设备封存,并在分台帐上和卡片上注明封存及日期并报后勤处。

(一)封存的设备必须是完整完好设备。

(二)封存设备表面无尘、无锈,应用包装袋遮盖。

第三十条  根据优化设备资产的原则对长期闲置,封存的设备,由后勤处负责报学校批准后,可按市行情价格有续转让校外单位。

第九章  设备遗失、损坏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和人为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的必须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坏的设备须修复到原技术要求和精度,责任不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赔偿、负责修复。

第三十二条  对丢失、损坏的设备,部门设备分管领导和管理员须及时向后勤处报告,并由后勤处及时会同设备事故部门召开分析会,落实当事人责任,并把分析意见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章  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备的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设备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请办理设备报废手续。

(一)设备耐用期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二)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三)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重要零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第三十四条  办理设备报废的部门必须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报后勤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批。

第三十五条  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原使用部门上交后勤处进行统一处理,并在年终集中办理帐、卡的注销手续。报废设备的回收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章  设备的检查和核查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每半年一次按设备分台帐设备卡片进行实物对帐检查做到帐、卡、物三相符。每年一次协助后勤处进行总帐与分台帐对帐并随机抽查实物或全部实物核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各自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查和后勤处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应登帐立卡而未登帐立卡的设备,必须报后勤处和后勤处一起统一登帐立卡(可作盘盈资产处理)对已登记帐卡立卡而实物缺少的设备,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追回实物设备。

第三十八条  个人占有使用保管的设备资产,在调出学校时应主动交回,并与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一起到后勤处办理手续后,由后勤处盖章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或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章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后勤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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